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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4月2日 实施日期:1999年4月2日)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都要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拟订。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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