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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修正)(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86年1月1日)

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修订 1987年1月17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四章 公共卫生设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条 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阳台、窗口、屋顶等处,不准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现有的应加强管理,并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改造。围墙建设与改造要注意美观协调。
  第四条 严禁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摊等。主要街道,不准借助护栏、电杆、行道树或自立支架晾晒衣物。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定位,其它零散摊点由市容管理部门定位。各摊贩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保持整洁。
  第五条 临街门面和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大型广告牌、宣传牌、画廊、售货亭等,有关单位应定期维修,保持整洁美观。广告、招贴等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严禁任意张贴、涂抹、刻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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