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修正)(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86年1月1日)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修订 1987年1月17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四章 公共卫生设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条 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阳台、窗口、屋顶等处,不准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现有的应加强管理,并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改造。围墙建设与改造要注意美观协调。
第四条 严禁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摊等。主要街道,不准借助护栏、电杆、行道树或自立支架晾晒衣物。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定位,其它零散摊点由市容管理部门定位。各摊贩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保持整洁。
第五条 临街门面和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大型广告牌、宣传牌、画廊、售货亭等,有关单位应定期维修,保持整洁美观。广告、招贴等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严禁任意张贴、涂抹、刻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