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4月2日 实施日期:1999年4月2日)废止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5年12月2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基本学制
第三章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四章 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和审批
第五章 学生考核和证书颁发
第六章 毕业生的录用、待遇和升学
第七章 教师
第八章 教学、教材和实验实习场地
第九章 经费
第十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为加速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和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重点发展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发展初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逐步建立起具有我省特点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第三条 职业技术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 根据人才和劳动力需求预测,编制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改革劳动就业制度,变招工为招生。
第五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