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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草地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草地管理条例(试行)
 (1984年3月24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4年4月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草地是国家可更新的永续利用的重要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物质基础,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充分发挥草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草地管理和建设。按照认真保护,加强管理,积极建设,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对草地进行资源调查、全面勘测,制定总体规划。
  第三条 保护、建设草地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保护、建设草地有贡献者给予奖励,违反本条例者予以惩处。
  第四条 省内一切草原、草山、成片草地、林间草场、宜草荒山和荒滩、人工草场、半人工草场,统称草地,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二章 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草地所有权:
  未开发的草地,依照法律已划拨给国营农牧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草地以及其他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地,都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农村社(乡)、队(村)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组织固定使用的草地,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六条 草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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