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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11月9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
  第七章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 受理来信来访
  第九章 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省委领导下,开创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新局面,为“振兴河北”,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三年多的工作实践制定。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主要职权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我省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华侨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等。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献,学习《邓小平文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奋工作,不断地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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