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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失效]

  (一)轻微事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罚款。
  (二)一般事故中负全部、大部责任的,吊扣驾驶证四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负主要、同等责任的,吊扣驾驶证二至四个月;负次要责任的,吊扣驾驶证一至二个月。
  (三)重大事故中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同等责任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驾驶证,并处以行政拘留;负次要责任的,吊扣驾驶证三至六个月。
  (四)特大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次要责任的,吊扣驾驶证八至十二个月,并处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
  (五)对事故负小部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条第(一)至(四)款规定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办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均为公安机关人员的,由地、市公安机关做出裁决,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复查终结。
  第二十四条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从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准重新考领机动车驾驶证。裁决以前已被扣留驾驶证的,从扣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对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合现场抢救费)、护理费、误工费、就医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抚恤费、财物直接损失费,以及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参与事故处理的当事人的亲属或者代理人的误工费、路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费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责任程度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大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
  (三)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四)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五)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
  (六)负小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
  第二十七条 对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亡者的赔偿费,按下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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