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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失效]

  第十六条 完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者应负全部责任。
  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一方负大部责任,另一方负小部责任;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违章情节基本相等的,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划分责任。
  凡肇事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迁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有违章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视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教唆、指使、迫使他人交通违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给予处罚,并由其承担事故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凡非法扣留人质、车辆、车辆牌照、货物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外,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肇事后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二)酒后驾车造成事故负全部或大部责任的。
  (三)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员将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二十一条 交通肇事后能主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时查清事故情况,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努力减少损失的,从轻处罚。
  凡肇事后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嫁祸他人,以及自行协商解决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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