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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考核奖惩规定[失效]

  无客观原因被吊销国家优质产品证书的,对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除按上述处罚外,金质奖产品加罚款一万元,银质奖产品加罚款八千元,从其工资或奖金中扣减。
  第十九条 出口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除商检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企业主管部门可扣罚企业年度奖金总额的20%,并对企业限期整顿。整顿期间,扣罚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奖金。
  第二十条 获省级先进的企业,产品质量复查低于升级质量考核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发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奖金。经整顿无效者撤销先进企业称号,取消优惠待遇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复查达不到标准的,由省归口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扣罚企业相当于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工资总额的奖金,扣罚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全年奖金;企业不得享受3%的工资晋级奖励。获省、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复查达不到标准的,扣罚企业相当于半个月至一个月工资的奖金,扣罚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全年奖金。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在质量考核中瞒报、谎报考核内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厂长(经理)加重处罚。对有关部门在质量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可视情节扣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月10-30%的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按考核内容几项罚款同时发生时,以处罚最重的为主。
  所罚款项专户储存,用于企业有关质量奖励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军用产品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铁路、交通、邮电、施工、商业及服务行业的质量考核及奖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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