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河道砂石、沙金、土地均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开发利用。
  第四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必须符合河道整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全面勘测,制订开采计划,合理开采,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畅通。

第二章 开采管理

  第五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一般须经省河系管理机构批准;无河系管理机构的。由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支流小河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并交回准采证。
  第六条 凡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办理开采手续或签订合同,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准采证,持证方准开采。
  第七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系管理机构审批的原则划定采掘边线。
  采掘边线应在河道治导线的基础上设定。没有堤防的河道,一般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支流小河按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未设治导线的河道,采掘边线以现有行洪河床为基础设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