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
提倡外商直接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应支持他们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他们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中方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应保持相对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干预总经理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当通过董事会处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确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形式,有权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雇用、解雇和开除职工。
在应聘人员中,如是外商投资企业特殊需要而原中方单位阻止的,应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经裁决无效,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工作,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应连续计算。
第六条 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商)品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商)品自行定价。
第七条 中方股东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方股东单位不得借故刁难与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双方应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共同发展。
第八条 中方股东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有服务、指导和协调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