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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工业利税大户发展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促进工业利税大户发展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利税大户健康发展,提高工业的整体经济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地方所属的所有工业企业利税大户。
  工业企业利税大户系指上年度实现利税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的协调调度工作。
  第四条 企业必须强化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必须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并依法缴纳税金、利润和各项费用;必须不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搞好技术引进、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增强企业后劲;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违者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简政放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少干预、多服务,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各种学会、协会和各类评比;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组织的考核、检查;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擅自提出的提高企业有关人员的补贴和待遇的要求;有权按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抵制和向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摊派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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