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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

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世界银行贷款是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为用好世界银行贷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世界银行贷款,是指财政部转贷给我省的世界银行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对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管理专用帐户。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组织落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管理、监督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办理项目转贷协定,落实债权、债务,负责项目回收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制定和监督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贷款项目的实施。参与贷款项目的评标工作。
  (六)负责宣传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知识;主办或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在我省进行的经济考察、部门或区域发展研究等调研工作。
  第六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事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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