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当地民政、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认证制度。凡经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九条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各级计划、物资、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及各行业归口部门应在生产、经营、物资、资金及产业政策方面对福利企业予以照顾。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对社会福利企业给予下列优惠:
  (一)免征所得税;
  (二)凡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三)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或生产残疾人专用产品的,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享受上述优惠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仍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视当地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扶持福利企业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计划部门应将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计划。
  第十四条 对社会福利企业所需贷款,当地银行应在信贷资金方面优先安排。其中,应批准立项的技术改造贷款纳入计划。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必须单独列账,专项管理,由民政、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减免税金的10%上缴民政部门,用于建立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提取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专户储存,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集中用于辖区内重点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使用情况由各级税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