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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

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残疾人组织设立的社会福利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与监督;审批和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协助落实各项扶持保持政策;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性企业。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员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标准;
  (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
  (三)具有适宜残疾人员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劳动岗位;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员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六条 开办社会福利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或副本、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企业章程和本企业残疾人员的残疾证明,经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终止,须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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