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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拍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四章 委托人和竞买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应当依法享有处分权。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取得价金的,有权向拍卖机构索赔。
  第二十条 除拍卖机构同意保留报价权的外,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买。
  保留报价权的委托人在拍卖中只能一次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前,委托人应当向拍卖机构指出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的瑕疵。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上缴财政的拍卖收入,委托人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者分成。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报价更高时,其报价即失去效力。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支付价金后不能按合同规定取得拍卖物的,有权向拍卖机构索赔。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和竞买人应当按规定支付拍卖手续费和拍卖受理费。拍卖物是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国有资产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拍卖机构应当按规定支付拍卖底价评定费。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成交以拍卖师定槌表示。
  第二十七条 拍卖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估底价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由竞买人报价竞买,当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师定槌成交。
  (二)无底价拍卖。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获得。
  (三)投标拍卖。拍卖机构提前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报价函密封送交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按期当价开标,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获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实行委托拍卖,委托人应当向拍卖机构提交以下证件:
  (一)公民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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