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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失效]

  (三)积极宣传、模范执行《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自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来,连续五年以上模范遵守财政法规,在抵制不正之风和制止违反财经法纪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培训会计人员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成绩的。
  受奖励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和支持财会工作的领导人条件是:
  (一)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预测、计划、分析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科学地组织会计核算,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方面有新的创见,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地、市以上(含地、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坚持原则,敢于并善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揭露和抵制不正之风,制止铺张浪费,维护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方面事迹突出的;
  (四)在会计管理、会计教育、会计理论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支持财会工作的领导人表彰间隔期限为:县级一年、地(市)级三年、省级五年。
  各主管部门表彰本系统的先进财会集体和个人工作,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支持财会工作的领导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违法违纪资金30%以下罚款;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可处以本人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章关于会计核算规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伪造、涂改、毁灭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情节比较严重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作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
  (六)会计人员离职未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会计交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需给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时,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需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决定。违法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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