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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 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
  (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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