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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原因: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的汽车专用路(以下通称高速公路)。
  第三条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归口省交通厅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服从省公安厅领导。

第二章 交通管理

  第四条 禁止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教练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学习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路考。
  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配备警告标志。小型客车前排座位应装置并系安全带。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除因气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高速公路区段的限速规定。
  高速公路各区段的行车时速,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规定。
  第七条 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同方向行驶,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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