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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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