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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已过时)

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属于财政资金,是财政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为基金的主管部门,参与农业发展项目的调查、立项工作,对基金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统借统还。
  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预算调节基金省留成部分,拿出10%用于农业发展基金,由省统一安排;
  (二)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由各地确定适当比例,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三)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各种税款比上年增加的部分,80%以上安排农业发展基金;
  (四)已征收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五)农林特产税地方留成部分,拿出60%以上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六)制药、酿酒(含酒精)、淀粉等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盈利工业企业,按购进粮食数量计算,每购进一公斤粮食提取二分钱的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由企业摊入成本,定期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七)所提取的生猪生产保护基金,全部留县级财政,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商品猪生产。
  (八)引进的世界银行贷款(此项资金另有管理办法);其他政府间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农业开发部分;
  (九)农田灌溉用地下水资源费、农村水井更新改造费、乡镇企业提留部分和土地承包费,不分成,不上交,就地使用;
  (十)农村乡镇企业、个体户、私营企业补税、罚款的收入,部分用于农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十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基金。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肉产品总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植树种草治理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牧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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