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必须报省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编目、译名,并由省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单位进行隔离试种、鉴定和繁殖。
第十条 凡从国外引种或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保存和保护
第十一条 省农林科学院粮油作物所负责全省植(作)物种质种子资源的保存。
第十二条 无性繁殖和多年生植(作)物的资源材料,应设立专用种质贮存库或种质资源圃,妥为保存。
第十三条 对特殊植(作)物种质资源类型,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特殊管理,以保持种质原有特性和生育环境。
第四章 鉴定和利用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制定植(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的计划、方案和统一的试验方法、记载标准,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进行种质资源遗传育种、植保、生理、生化等多专业的研究,并及时汇总研究结果,积极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植(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单位,在对植(作)物特性鉴定的基础上,应发掘优异种质,采取多种途径,积极创造新的种质材料,为培育植(作)物新品种打基础。
第十六条 稀有珍贵的植(作)物种质资源的种子、苗木、芽片、标本、资料,特有植(作)物的科研规划、资源目录等,属于科技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在植(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保存、保护、鉴定和利用、创新等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凡失密、泄密或损坏种质资源以及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