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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部地区一九八七年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凡用电量超过基数部分或新增用电,均应按以下原则购买电力建设债券:
  1、每元面值的债券含每年用电指标两度,五千度电量占用一千瓦电力。从交款的下月开始计算,一年后开始供电,用电指标有效期为二十年。
  2、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需报装增容的新老用户,在向电业部门申请报装或接电时,必须出具当地集资办电办公室已购买电力建设债券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报装或接电。
  高压用户按报装容量每千伏安应购买电力建设债券一千元,可分得电力指标0点四千瓦,电量指标每年二千度;低压用户按报装容量每千瓦应购买电力建设债券一千无,可分得电力指标0点四千瓦,电量指标每年二千度。
  3、不增容而需增加用电量的单位,以一九八五年用电计划指标加省内集资数为基数,超过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并购买债券。
  4、凡应购未购或购买额度不足部分,所需电力、电量根据电网电力平衡情况供应。同时根据实际用电总量,每度电加收一分钱的电力建设债券订购金,每月在收交电费的同时,由供电部门代收,直至收够应买债券额度为止,并按相同额度发给电力建设债券,按电力建设债券的规定享有用电权和偿还本金。订购金不准摊入成本。电力部门收取的订购金,不计入电费收入,不纳税。
  第六条 地方企、事业单位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和收取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的办法按以下原则办理:
  1、凡需增容或增加用电量的新老企事业单位,均应先购买债券,再向电业部门申请报装或接电,按第五条第一、二款办理。
  2、除第三条所列免购债券以外的其他地方企事业单位,一律按实际用电量,每度加收一分钱的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由供电部门在收取电费时同时代收。该附加费原则上由用电单位自有资金支付,自有资金不足的可以摊入成本,但不允许擅自提高产品价格。
  鉴于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免购电力建设债券,为简化手续,对电力趸售县以县为单位,按全部用电量每度电加收六厘钱的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但县对免购债券的单位不得分配债券任务。
  对生产黄碘、电石、电解铝的用电户,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按每度六厘收取。
  电力部门代收的电力建设债券附加费,不计入电费收入,不纳税,按月划交河北省集资办电办公室,由省集资办电办公室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用于购买省电力局发行的电力建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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