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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二)依据建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建筑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三)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四)依据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五)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六)依据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七)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城建监察。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应按所在地城市总人口的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配备。
  城建监察人员的确定,在控编范围内分别由市城建专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建设部颁发的城建监察证件和标志。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据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城建监察标志,出示城建监察证件,并做到仪表端庄、言行文明,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通知相对人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和查证;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队伍及其人员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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