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渝建发〔1999〕172号 1999年8月4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城市建设专业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监察工作。
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的城建监察工作和指导全市本专业的城镇监察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城建监察总队,负责全市各级城建监察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统筹协调。
市城建专业主管部门设置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属直管范围的城建监察执法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城建监察支队或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执法工作。
下级城建监察队伍应接受上级城建监察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城建监察队伍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受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等城建专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城建监察职能。
第七条 城建监察以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依据,坚持监督与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秉公执法,服从组织,遵守纪律,保护国家秘密。
第八条 城建监察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