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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包叙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具有无线电波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包括各波段的无线电通信电台(站)、卫星地球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差转台)、雷达和导航、遥测、遥控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具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用于工业、交通、科学、医疗等方面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管理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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