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依据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三)《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申报项目上年度的收支报告资料(新设立项目除外);
  (五)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收费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审批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凡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不全的,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证件、牌照、簿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委托省各部门发放的),可收印制工本费,其工本费标准必须报经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决定制发的证件、牌照、簿卡一律不得收费。

第四章 收费许可证与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依据文件到所在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第十九条 除国家规定全国统一的专用票据外,收费单位应当持收费许可证到其所在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在领取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应于十日内持收费许可证到原发证的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收费单位机构合并、分设或者撤销的;
  (二)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者修改后无收费规定的;
  (三)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的项目、专用票据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收费审批程序,如实向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所需资料,负责监督下属机构执行本办法,并对其收费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收费收入除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外,均作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设立专项帐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坐收坐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