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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失效]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物业管理公司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物业管理收费应当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
  普通住宅及普通住宅中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的类型、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分类制定。
  政府制定物业管理费指导价应当实行听证会制度。
  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为业主、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绿化、清洁、保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保养等。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就以上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住宅物业管理费的费用构成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业主逐月收取。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当向业主、使用人公开并加以说明,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查询。
  第二十七条 已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业主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未经业主、使用人的同意,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提供服务的,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设备、场地以及房屋,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其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入维修基金。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以下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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