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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1999修订)

  (一)编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三)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给付养老保险待遇;
  (四)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
  (五)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提供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八)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经济特区规定有关养老保险的其他事项。
  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成立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并至少每年向缴费的从业人员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从业人员和本单位工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邀请审计等部门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当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次年6月30日前如实向社会公告审计意见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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