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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0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省人代常委会任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的人员;省人代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省人代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人代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从省人代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代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人选。若副省长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省人代常委会任命为副省长,并决定为代理省长。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个别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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