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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工作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与代表的联系
  第三章 组织人民代表视察
  第四章 人民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五章 政府及所属部门应保障人民代表履行职责
  第六章 联系人民代表工作的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以下简称省人代会代表),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为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联系人民代表,应当围绕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和受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联系人民代表是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的重要职责,其方式可以采用:个别走访代表,组织代表视察,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组织代表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对话,办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给代表寄送《会刊》、法规和资料。

第二章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与代表的联系

  第四条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审议、审查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应将草案印发有关人民代表征求意见。
  第五条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的议题和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代会代表列席,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 省人代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可以有计划地分别组织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同省人代会代表对话,直接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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