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6件规章》(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典型的高原生态系统和珍贵的自然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按照国务院划定的面积界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其所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在业务上对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