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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失效]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第十三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维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现相关政府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由招标人通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照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予以确认,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生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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