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本着合理控制费用,方便结算等原则,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医疗成本控制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劳动、物价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收费价格,体现医术劳务价值。要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七、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范围,按现行办法管理,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仍按原渠道解决,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审核同意后帮助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负担部分要给予适当照顾,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要适当高于在职职工,统筹基金中个人负担的比例也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破产、拍卖、撤销等企业在资产清算时,要优先补清欠缴职工的医疗费和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按照当地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按照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全额缴纳。
职工因工伤、生育支出的医疗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原渠道列支,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已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市县,其医疗费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交通事项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企业,经同级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单位可建立职工投保的激励机制,适当给予补助。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建立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等主要用于支付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或其他医疗保险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市、县研究制定。
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