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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推进医疗机构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药品体制改革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密切相关,关系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医疗和药品机构改革必须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自治区卫生厅、医药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医疗和药品改革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尽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调整,加快医疗机构改革步伐,规范医疗行为,减员增效,分流富余人员,降低医疗和药品成本,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要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要认真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要抓紧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全区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自治区人事劳动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医药、财政等部门,制定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商有关部门选择若干个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要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地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医院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及时解决职工购药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和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标准,制定诊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查审核,并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诊治资格及帐目清单。要向社会和职工公布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和工商部门的监督,要为职工就医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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