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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县(市)的统筹,执行属地统一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各地要合理确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用人单位缴费率按照测算的实际比例,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起步阶段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应作相应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其标准可按用人单位缴费总额的30%左右掌握,具体比例由各县(市)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研究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列支渠道: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由各级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发工资时单位代为扣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月划转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给付办法
  各地要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并制定相关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要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及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使用统筹基金时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或住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管理的方式,可采用按费用划分、按门诊住院划分和按病种划分等几种形式,具体办法,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本地区管理手段和经济条件自行研究确定。
  个人帐户原则上要实行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目前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委托用人单位代管。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归己,超支自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职工本人因工作调动,个人帐户应随同工作关系一并划转,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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