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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二、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受理,不得拒绝。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要积极支持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限制和阻挠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和复议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事,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真办好行政复议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及时审结行政复议案件。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立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制度和受理制度。对于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制度。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的重点,一是是否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二是是否按照规定转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三是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在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制度的同时,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对自治区以及各地各部门原有的行政复议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都要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去做,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要严格执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法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它用。要为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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