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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9〕89号 1999年8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固原行署,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层级监督制度。这项制度对于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固原行署、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作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部署工作
  行政复议法是在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一)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作出的几乎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二)扩大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三)简化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规定,取消了以前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四)增加了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落实。要采用各种方式、方法,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不仅要抓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宣传工作,还要抓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全区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在机关显著位置悬挂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复议法,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以利于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自治区政府法制局拟于今年下半年举办二到三期行政复议法培训班,并于10月1日以前召开全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座谈会,专门研究、部署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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