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由自治区重新核定编制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自治区编制、人事部门组织考试,实行竞争上岗,按新核定的编制数择优录用。1998年7月16日后提拔、调整的干部、调进的人员(行政、事业),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统一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外,一律不予承认。
(三)关于干部管理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问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18号)精神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另行文。
(四)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2、自2000年元1日起,各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的罚没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上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及时足额汇缴自治区财政金库。
3、全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及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统一的票据,否则一律按非法收费和乱罚款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4、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1999年仍然由地、市、县给予保证拨付,自2000年元月1日起统一纳入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基础设施经费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5、自治区财政厅根据1998年全区技术监督系统财务决算,上划各地市县财政经费。
6、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将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等专项支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安排时给予适当考虑。
7、各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现有的办公、住宅用房,检验、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固定资产划转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划转工作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督实施。
三、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财政厅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的工作并不下达相应的管理办法。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办有关事项。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认真实施改革方案,成立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保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