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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5)自治区和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内设机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6)对经济相对不发达、人口较少或距离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又较近的县及市所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技术机构管理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设置计量基准与计量标准研制和检定、标准研究制订、质量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等技术机构。各级技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和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同一城市、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原则上只设一个,地、市(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般建立一个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机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设置一个综合性技术机构。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在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暂按现行办法不变。
  (二)关于编制管理
  1、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
  2、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增加编制,可制订年度增人计划,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和编制空缺情况,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后,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
  3、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收到自治区一级,即: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后上划。编制上划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员编制的分配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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