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宁政发〔1999〕84号 1999年7月3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理顺和完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有效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质量技术监督体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现就我区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强化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自治区经济健康发展。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督,提高效能,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管理:
(1)根据国发〔1999〕8号文件精神,各级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2)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
(3)地、市(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程,领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稽查队。
(4)县、市(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地、市(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不单设稽查队,加挂稽查队牌子。主要职责是:在地、市(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