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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对用粮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经批准可以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其它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跨省或区内市县间运销粮食,按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粮食销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办理粮食出境通行证。
  六、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按照中央和地方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做好陈化劣变粮销售处理工作。国家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陈化粮,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技术检验机构的鉴定,并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底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在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竞价销售)。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借处理陈化粮,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劣变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粮,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从粮食风险基金中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县级粮食购销公司,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也要通过转换经营机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盘活国有资产,逐步发展壮大。
  (二)各地要将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粮食附营业务要真正分离,不能挤占收购贷款,不得继续吃粮食购销业务的大锅饭,分流的人员不得继续在购销企业开支。
  (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以上实施意见,是根据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有关政策的完善和补充。落实好这些政策措施,对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特别是落实县(市)乡(镇)一级行政领导对粮食工作的责任制,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市县粮食局是同级政府粮食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本地粮食流通进行管理。其人员编制、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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