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定购粮收购数量,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9〕23号文件下达的任务执行,必须保证完成。
三、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促进粮食结构调整的原则,参照毗邻省区粮食收购价格的水平,合理确定我区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
(一)小麦、稻谷的定购价格调到保护价水平,定购价、保护价执行一个价格。
(二)灌区的小麦保护价按农民能得到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当市场粮食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农业税灌区仍然征实,旱作区交代金,要做好群众工作,具体由各市县政府决定。
(三)稻谷的收购价格待秋粮上市前另行公布。
(四)优质品种的收购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五)对于等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市场供求形成的价格进行收购。
(六)各地在粮食收购中要推行使用科学仪器验质定等,防止压级压价。
四、完善超储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一)调整和完善粮食超储费用和补贴办法,将现行粮食超储费用每市斤补贴3分钱,调整为超储库存每市斤先补贴1分5厘,待销售后再补贴2分钱的办法,以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防止坐拿超储补贴的现象。
(二)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包括列入商品周转库存的油料、小杂粮),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五、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的企业擅自直接向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收购小麦、稻谷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粮食、物价、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我区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与农民签订自用粮特别是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经鉴证。在产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三)小型用粮企业可以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购买小麦、稻谷,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垫付收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