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1999〕81号 1999年7月27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稳定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不断增加投入,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农业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全区粮食连年丰收,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人均占有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以来,我区按照“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和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得到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部分粮食品种实现了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实现了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也取得一定进展。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粮食总量阶段性的供大于求,定购价偏高,市场价格低迷。部分地区受地理条件和耕作习惯的影响,优良品种的更新换代受到制约,目前还在继续生产一些品质较差、销售不畅的粮食,造成库存积压,费用急剧增高,财政负担过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仍然发生,潜亏突出;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滞后,政企分开没能完全落到实处,没有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实行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偏大,不利于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为了调动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发展优质粮生产的积极性,要通过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和收购价格,促进生产者按市场需求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把我区粮食的品种、质量、效益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调整的原则:一是继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促进生产结构的调整,保护生产者的长远利益。二是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为了促进种植结构的调整,利用品种、等级、季节、地区差价,体制粮食质量的差别。旱作区小麦因品质较差,今年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我区玉米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价位相对偏高,自我转化能力差,顺价销售困难,财政负担过重,从今年起灌区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允许多渠道经营。旱作区玉米明年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保护价收购范围调整后,会暂时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引导,大力扶持,下决心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