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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申请开标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各类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占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合资合作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条 评标前,应当确定评标程序、方法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中标人或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设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需方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设备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作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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