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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自治区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负责自治区各部门和中央在宁直属单位、军队直属单位的各类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做好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批权限内各类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做好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设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局是负责全区设备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不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应当优先委托自治区内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与其联合组织招标活动。
  第八条 凡不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挂靠资质以及超越资质等级进行的招标活动,均属无效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程序:
  (一)招标人向设备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报建登记手续;
  (二)不具有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招标人与具有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或联合招标协议;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六)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投标人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八)组成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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