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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9〕82号 1999年7月26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所需设备的采购、安装事先公布发包条件和要求,众多投标方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 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招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国家出资、投资和融资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采购项目;
  (五)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投资项目及大宗采购项目;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中同类设备在30万元以上、单台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能够引起竞争的设备安装工程也必须通过招标发包。
  第五条 设备的招标投标,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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