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市场开拓资金。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新产品推销和上缴税金多的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展览等各类营销活动,扶持企业积极参加市场竞争。
八、加大物资设备调剂力度。各级经贸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通过发布信息、开办物资调剂中心、兴办旧货市场等各种形式加快闲置设备、积压物资和库存产品的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997年底前闲置设备、积压物资、产品,凡在2000年底以前处理的,各级政府视情况,分部给予返还增值税、营业税等。企业处理存货所形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核定后可冲销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也可用后5年的盈利逐年冲销,在计征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九、取消企业销售环节上的部分收费。凡区内工业企业组织工业品下乡,设立经营和服务网点,参加或举办各类交易会、展览会、物资交流会等,一律不得收取自治区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区内生产企业进入区内各类交易市场直销本企业产品的,免交摊位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十、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打击三无产品(无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名、生产厂时)、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严禁恶性竞争,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大对区内工业品特别是名优产品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区内产品、特别是区内名优产品,积极创造经营和消费宁夏产品的舆论环境。经自治区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对我区名优产品在区内各类广告媒体上做广告时,应在收费价格上给予30--50%优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9月份为宁夏名优产品销售月,集中宣传和销售宁夏地方产品。各地、市、县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地方产品的宣传和促销力度。
十二、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国有企业,加快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加强区内企业工业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方产品的落实。
全区加强工业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方产品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附:我区部分名优产品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