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开筹资渠道,通过招商、引资、股份合作制、拍卖、租赁、承包、承租、以资源引资金等形式,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渔业。各级计划、财政和银行等部门,要对苗种体系、病害防治体系、池塘改造等重点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名特优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渔业产业化、综合开发项目给予资金和信贷支持。要在确保落实原有渔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逐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对渔业苗种的生产、经营和新品种养殖试验及经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免征农业特产税、所得税等地方税费;稻田养鱼生产免征农业特产税以外的其它税费;在新开发的荒滩、荒水上从事水产养殖的,自有收益之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开发荒滩荒水的渔业项目,在规定还贷期间缓征农业特产税;渔业池塘用水按农业用水对待,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利用循环水和在库、湖、河流内开发渔业的,不征水资源费;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按农业用地安排;渔业种苗生产水面、国家投资建设的商品鱼基地水面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国家重点建设非占用不可的,必须建造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面和设施予以补偿,并参照征用菜地的办法征用开发基金。
(五)强化
渔业法治管理,依法兴渔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甘肃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及其配套的政策、法规。渔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力度,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严厉打击偷、毒、炸、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渔业生产秩序,污染渔业水域环境等违法行为。
依法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实施水产养殖、捕捞许可证制度。在自繁水域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加强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省水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省水库养殖水面的管理,刘家峡水库养殖水面由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碧口水库养殖水面由文县渔政管理机构管理。依法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和市场水产品的检疫工作。做好对引进鱼苗、鱼种的检疫和对鱼药、鱼饲料的质量检验工作。切实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各级渔政机构和渔政人员,根据《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文)精神,按公务员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