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55号 1999年9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提出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
(省财政厅 1999年7月16日)
为了管好、用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要在努力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严谨的科学程序,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选好建设项目,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杜绝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将资金来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要防止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缺口,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形成“胡子工程”。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