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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全省拍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公物拍卖的程序和要求。公物和国有资产的拍卖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拍卖委托、价值评估(国有资产还需经评估确认)、拍卖实施和拍卖成交情况报告的程序进行。对于缉私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在拍卖前后由委托卖方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清单和成交金额报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需拍卖的国有资产,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国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破产企业需经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拍卖;土地租赁、使用权出让的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拍卖;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须经省文物监管部门鉴定许可后方可拍卖。公物拍卖后,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权证办理机构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和车辆的过(入)户手续。拍卖企业应定期将拍卖成交数量、金额报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未能拍卖成交的公物,拍卖企业可以与委托方和财政部门协商降价拍卖。拍卖仍未能成交的,经委托方、拍卖企业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事权界定协商同意后,由拍卖企业收购。
  四、拍卖价款的归属。拍卖缉私、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所得价款由委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公物拍卖价款,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拍卖抵押物和保险理赔物品所得价款,归债权人所有,超过债务部分归债务人所有;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的财产拍卖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确定归属;企业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除闲置设备收入留企业外,其余一律上缴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再投入,达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集体资产拍卖后,按产权界定结果决定价款归属。
  五、整顿拍卖市场,规范拍卖行为。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局、省文物局、省土地局配合,对我省已设立的拍卖企业,按照《拍卖法》《拍卖条例》及有关规定,逐户进行清理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取缔。今后新成立的拍卖企业,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规范、适度发展的原则,依据《拍卖法》《拍卖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申办企业报同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审批,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要按照拍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程序,依法组织拍卖活动。没有拍卖资格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拍卖活动。未经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不得进行公物和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对未能按规定要求擅自处理公物、罚没物品的单位和当事人,将依照《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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